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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房屋时涉及的个税相关政策

作者:福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来源: 日期:2021-06-11 20:54:12 人气:59 加入收藏 评论:0 标签:

个人赠与房屋、个人接受赠与房屋时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政策!


一、赠与方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情形外)

1.赠与方应纳税所得额=房产核定价格-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二、受赠方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情形外)

1.受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三、受赠人将受赠房屋再次转让时

1.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受赠房屋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五、亲属之间赠与房屋的常见“小税种”优惠

1.契税: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按照市场价格核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2.土地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称的“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来源:中税答疑




本文网址:http://www.fjbia.org.cn/html/caizheng/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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